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6-02-07 09:55:13 浏览量:76
文章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纠治“四风”,切实将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延伸至“八小时外”,进一步严明节日期间纪律规矩,我中心2026年2月5日召开春节假期节前警示教育大会暨“八小时外”廉洁提醒,共绘廉洁过节“清风图”。
会议集中观看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联合摄制的电视专题片《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之《严惩政商勾连腐败》警示教育片,传达了“党员干部八不准”、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清单,学习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八小时外”纪律红线的典型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中心党支部书记莫传文强调,春节将至,全体职工要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赌博嫖娼、公款旅游、违规吃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突出问题,坚决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持续纠“四风”树新风,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各科室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节假日对科室职工的常态化监督提醒。希望全体干部职工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严守纪律底线,自觉规范“八小时内外”言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